引用“现有技术”抗辩
更新时间:2022-06-20
引用“现有技术”抗辩及案例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有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被控侵权人使用专利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在纠纷中,被控侵权人可以用“现有技术”进行抗辩自己是合法使用专利。在抗辩时,该现有技术应该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单独的技术方案,或者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已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成的技术方案。
甲获得某外观设计专利权后,发现乙在相同的产品上擅自使用与自己的专利相同的外观设计,于是起诉乙。在诉讼中,乙可以举证证明,在甲的专利申请之前,丙已经在相同产品上就相同的外观设计申请过专利,自己是按照已经公布的专利设计进行制造的。如果乙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使用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那么
①乙“现有技术抗辩”的主张成立,不构成对甲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法院应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②乙的抗辩还进一步表明,甲的专利缺少新颖性,应当属于无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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