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的项目

更新时间:2022-06-14

工伤赔偿的范围

工伤赔偿项目是指工伤职工、工伤死亡职工的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赔偿范围
1、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住院期间。


3、交通费、食宿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4、护理费


标准: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5、停工留薪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1、医疗费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住院期间。


3、交通费、食宿费


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4、护理费


标准: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5、停工留薪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6、辅助器具费


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


8、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10、伤残就业补助金。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分情况而定。


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


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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