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纠纷

更新时间:2022-06-10

金融借款纠纷执行时效及举证

执行时效: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如果有中断是由可以中断。


 


举证:

一、需要准备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5、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6、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7、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二、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金融借款合同内容

依《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保证人是否需要要据借款方的情况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由借款方提出)

 

二、贷款的种类。

 

三、贷款的用途。国家政策规定,贷款不准用于弥补亏损、垫交被挪用的税收、利润,不准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工福利,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建行的基建贷款除外),只能用于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再生产。

 

四、借款币种。借款的币种是指人民币还是其他外币。

 

五、借款的数额。是指经批准的数额,超规定借款要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

 

六、借款的期限。借款的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它是指借款人还款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履行,超过期限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借款合同中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补充协议确定或者按交易习惯解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

 

七、借款利率。利率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双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确定借款利率。

 

八、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还款结算方式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九、保证条款。是指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方向、还款期限所作的承诺。

 

十、违约责任。是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借款用途以外的项目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其他条款。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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