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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简化检验检疫程序提高通关效率的公告
颁布单位:质检总局
文号:2017年第89号
颁布日期:2017-10-24
执行日期日期:201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为提高出入境货物通关效率,质检总局依法对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进行了优化,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在实施货物风险和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科学运用合格评定程序进行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检疫)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质检总局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货物风险高低和企业信用水平,统一设置相应的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比例(以下简称“抽批比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抽批,并具体确定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工作环节:受理报检、审单布控、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动植物隔离检疫、检疫处理、综合评定、签证放行和归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以及抽批比例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在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发布。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充分发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中国电子检验检疫系统(e-CIQ)的作用,大力推进从受理报检到签证放行全流程无纸化,严格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流程时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和签证放行工作。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报检人办理报检手续时,提供出境货物发货人或进境货物收货人出具的合格保证,内容包括守法承诺、合格保证、质量安全责任,以及发现问题后主动召回措施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批抽中的货物,按规定比例实施现场和/或实验室检验检疫;抽批未抽中的货物,在收发货人出具合格保证的基础上,经审单符合要求的,予以通关放行。我国首次入境以及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入境货物,按规定实施现场和/或实验室检验检疫。需要隔离检疫以及检疫处理的,按规定执行。审单包括但不限于对注册、认可和批准,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的审核等合格评定程序。 对检验检疫不合格或有证据表明风险等级提高的货物,以及检验检疫信用C级及以下的收发货人或报检人,经风险评估可以提高抽批比例,直至100%。对连续抽批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或风险等级降低的货物,以及检验检疫信用A级及以上的收发货人或报检人,经风险评估可以降低抽批比例,直至最低比例。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收发货人和报检人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既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又要严格执法把关,共同维护质量安全。 质检总局 2017年10月24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7.11.01,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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