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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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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宪法
深圳市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章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3.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4.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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