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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和河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函〔2011〕151号
颁布日期:2011-12-11
执行日期日期:2011-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宪法
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天津市和河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市和河北省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天津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共同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两省市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1.12.11,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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