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例仅供参考!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颁布单位:民政部
文号:民政部第16号令
颁布日期:1999-05-25
执行日期日期:1999-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第三条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 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四条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 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条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9.05.28,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浏览量:187
北京免费咨询
相关法律条例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更新于2022-10-09
其他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
襄樊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更新于2022-10-09
其他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更新于2022-05-31
保险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全文
更新于2022-10-07
其他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
食盐专营办法
更新于2022-10-07
行政许可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盐生产第三章食盐...
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更新于2022-10-08
其他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管理第三章湿地保...
看更多法律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