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例仅供参考!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文号:(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宪法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文号: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执行日期:2014-07-12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一: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4.07.12,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浏览量:187
北京免费咨询
相关法律条例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更新于2022-10-09
其他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
襄樊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更新于2022-10-09
其他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更新于2022-05-31
保险理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食盐专营办法
更新于2022-10-07
行政许可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盐生产第三章食盐...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全文
更新于2022-10-07
其他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三...
沈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更新于2022-10-08
其他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湿地管理第三章湿地保...
看更多法律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