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刑法第142条)是指:
  1、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2、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其中提供劣药行为的主体为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行为人明知其生产或销售的是劣药而且其生产或销售劣药的行为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即本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三是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故意提供给他人使用。如果行为人对严重危害的结果采取积极追求的态度,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
  

认定

  
  一、本罪与过失销售劣药的界限
  由于劣药在市场中大量存在,以及销售主体的多元化,所以因为缺乏药品专业知识和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过失销售劣药的情况也相当普遍,但销售劣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所以,过失销售劣药即使造成了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对象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存在从属关系,因而易于混淆。但两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以及认定标准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生产、销售劣药,如果对人体健康未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如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的规定,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生产、销售劣药,既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销售金额又在5万元以上,对此情况,应按照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原则处理,即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除犯罪主体不同外,在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在客观上有生产、销售行为;而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欺骗的手段,把根本不具有药品效能的物品当作药品诈骗钱财,甚至不考虑其外观和包装。
  四、本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
  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犯罪对象是劣药;后者犯罪对象是假药。
  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只要有“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状态就能成立;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则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成立。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立案标准为:
  1、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2、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3、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量刑标准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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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一、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响判刑】【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影响判刑】【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影响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影响全案】【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合法权利】【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三、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需根据具体案情来定。实践中,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庭审阶段
  (一) 【当事人的权利】【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当事人的权利】【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当事人的权利】【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当事人的义务】【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介入的必要性】律师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与流程,律师知道如何处理和应对各方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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