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
  1、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
  4、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药品使用单位人员明知其为假药,而故意提供给他人使用。
  

认定

  
  一、划清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与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三、划清生产、销售、提供假药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构成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药这种物质和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事实判断。例如:对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对他人使用假药的可能性的推断。对于虽属假药,但对人体健康不一定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需进行具体鉴定,若药品本身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当然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若药品本身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的,当然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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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量刑标准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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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一、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响判刑】【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影响判刑】【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影响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影响全案】【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合法权利】【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需根据具体案情来定。实践中,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庭审阶段
  (一) 【当事人的权利】【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当事人的权利】【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当事人的权利】【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当事人的义务】【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介入的必要性】律师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与流程,律师知道如何处理和应对各方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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