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高空抛物罪,刑法罪名,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行为所要承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高空抛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客观方面:
  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的,即可以达到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4、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将物品从高空抛出去。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认定

  
  一、一般性入罪标准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界定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从刑法分则罪名来看,“情节”认定主要表现为六种,如情节较轻、情节严重、严重情节、情节较重、较重情节以及情节恶劣。在刑法总则部分,“情节轻微”入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入罪。在分则部分,上述六种情节表现形式入罪,需要排除总则但书“情节显著轻微”的适用。
  二、“情节显著轻微”中的“情节”是指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直接相关的一切主客观要素
  例如,行为对象、抛物方式、时间、地点以及动机、目的等,但不包括事前和事后的情节。当然,“多次”抛物是主观恶性的体现,可以成立“情节严重”。《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适用,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结合的产物,在综合主客观要素进行事实判断基础上,再进行是否入罪的价值判断,是判断高空抛物是否入罪的一般性标准。
  三、体系性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体系性角度看,目前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将因情节严重而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的犯罪的情形排除。实质上,在排除构成其他罪的情节后,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范围并不宽。
  

立案标准

  
  高空抛物罪立案标准2022
  1、存在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2、具体对高空的认定,暂无明确标准。实践中,高空抛物可能涉及三个不同的法益,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禁止高空抛物的制度规范。
  3、《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高空抛物罪量刑标准2022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罪名文字版: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条) 妨害安全驾驶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条)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危险作业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妨害药品管理罪
  第一百六十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八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袭警罪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冒名顶替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催收非法债务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六条)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条)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取消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
  

法律意见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响判刑】【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影响判刑】【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影响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影响全案】【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合法权利】【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当事人的权利】【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当事人的权利】【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当事人的权利】【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当事人的义务】【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介入的必要性】律师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与流程,律师知道如何处理和应对各方的询问。
  

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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