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Georgetk 安徽省-亳州市 2022-11-23 16:59:29
详情描述:
小区旧区改造期间,施工方在正常道路上铺设了水泥,但未做任何防滑处理,导致家里老人在正常行进中,不幸摔倒,导致手部骨折并移位,之后居委介入并联系施工方,施工方保险公司告知先对老人进行医治,但并没有具体商讨赔偿事宜。医生告知,受伤部位需要动手术,且恢复时间大概是3-4个月,后期需定期检查,有可能遗留后遗症.老人自己本身有社保,请问,如果与施工方和施工方保险公司,洽谈赔偿事宜的时候,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可以有什么赔付依据,能最大程度上,争取到合理的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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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的问题。在赔付依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毁坏道路,并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造成行人受伤的,应由施工方承担侵权的责任。 在赔付类目上:根据《民法典》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您可以请求其一系列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您对于和施工方和保险公司交涉工程中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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